中国网·美丽江苏讯(沈洁 许竹)9月17日,记者从江苏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实施,将不断提升信访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和谐稳定。
新《条例》以完善信访制度为主线,以压实工作责任为关键,以解决信访问题为目标,把“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为立法目的,全面衔接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一部贯彻中央要求、富有江苏特色、指导开创新局的高质量法规。
《条例》紧紧围绕当前全省信访工作普遍面临的堵点痛点、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特别是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不够明晰、信访人义务不够明确等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从立法层面推动解决,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要求,确保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条例》着力加强“阳光信访”建设,把网络作为信访事项提出的重要形式,增加网上受理办理规定,充实完善信访工作信息公开内容;着力加强“责任信访”建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和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信访工作监督等规定;着力加强“法治信访”建设,强化法律在预防化解信访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推动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秩序。
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7章51条扩展为8章73条,分为:总则、信访人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工作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以下十个方面:
突出信访人权利义务并重。《条例》首次单独成章专门规定信访人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列举式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10项权利,应当履行遵守公共秩序、服从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等6项义务,完善权利义务配套制度,使权利更加全面,义务更加清晰,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分层详细规定信访工作职责。此次《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就是在全国省级信访立法中首次明确了“总体性”“个性化”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并单独设置成章,这有利于纠正少数人把信访工作视为只是信访工作机构的事的偏颇认识,有利于厘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边界,有利于处理好信访部门与责任主体的关系,确保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职尽责、信访工作高效规范运行。
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信访工作监督,《条例》把责任与监督作为核心制度设计,以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和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制度,并对信访工作督查、考核评价、信访部门“三项建议权”、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目的是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注重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加强源头治理、推动关口前移,既是预防重大社会矛盾风险的重要前提,也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治本之策。《条例》把源头预防与矛盾化解并重作为信访工作基本原则之一,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作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重要内容,要求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对处置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并严明引发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努力让矛盾不发生、少发生、化解在萌芽状态。
大力倡导网上信访。确立网上信访制度是《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这也是江苏省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网上信访进行规范,倡导信访人通过国家机关设立的网络信访受理平台提出信访事项。
全面推进分类处理。《条例》注重发挥法定救济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优解”作用,强调把“诉访分离、分类处理”要求落实到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规定中,并对申诉求决类、意见建议类、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要求分别作出规定,推动通过法定途径和程序保障信访人权益,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统一。
严格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条例》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作了更详实更严格的规定,明确基本要求,缩短受理时限,规范受理答复和信访事项流转,确立简易办理程序,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明确复查复核程序纠错、实体审查要求,规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不依法处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结等情形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注重信访矛盾多元化解。《条例》把“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作为信访工作原则,对建立多元联动化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化解矛盾纠纷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做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健全基层信访工作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完善信访工作保障机制,保障信访工作所需要的人员、场所、经费,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专项资金,并分类别规定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全国省级信访立法中尚属首次。《条例》还对设立或者确定信访接待场所、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作出具体规定。
依法维护信访秩序。《条例》把维护信访秩序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明确信访人信访活动中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规范信访事项提出方式和信访代理行为,明确规定不再受理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