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苏州讯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供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提供优质供水、高效安全供水,也是不断增强广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的举措。3月19日上午,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苏州市供水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该《条例》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
据悉,2020年苏州全市供水管道(DN75以上)约3.8万公里,总供水能力732.5万吨/日,其中具备深度处理工艺的水厂规模达到672.5万方/日,自来水深度处理率91.8%;全年公共供水量达到16.43亿吨,其中居民生活用水量5.58亿吨,生产经营用水量6.05亿吨,公共服务用水量2.28亿吨。
《条例》对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等内容作出明确,共七章四十四条,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从十三个方面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条例》鼓励推行管道直饮水设施建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导供水企业、社会资本在住宅区、旅游景区(点)和星级酒店等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管道直饮水供应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之前,苏州对标上海和深圳的做法,已经按照全网直饮的要求在制定相关规划。市区已在平江路、山塘街、拙政园、虎丘、苏州博物馆、环古城步道等处,投资建设了公共直饮水平台。
《条例》强化水源地保护和流动污染源监管要求。苏州市现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13个,均为地表水源。其中,姑苏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吴江区等沿太湖地区主要以太湖为饮用水水源,以阳澄湖为补充;张家港、常熟、太仓等沿江地区及昆山主要以长江为饮用水水源,以傀儡湖、尚湖为补充。
《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作出具体规定。各市、区新建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对已建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各市、区逐步实施改造并纳入供水企业管理范围。
《条例》规范推行特许经营和强化监管举措。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供水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情况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条例》对水表计量异议、欠交水费等作出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欠费停水、交清水费和违约金后恢复供水的要求。在明确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交纳消费的基础上,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消费在线查询和欠费提醒服务,可以通过银行代扣、在线支付、预存水费等方式方便用户交纳水费。同时,对于欠费用户经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还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后,才能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并且,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在用户交清水费和违约金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有效地防止了供水企业随意停止供水的行为发生。
《条例》还强化部门监管和投诉处理规定。针对用户的投诉水有明显异味、水色异常的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用户投诉水有问题时,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处理。供水企业收到部门通知或者用户投诉后,应当在二小时内到现场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对于用户的其他投诉,供水企业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与用户沟通,进行核查,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处理结果每季度报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督促供水企业履行好上述规定,《条例》第四十一条还对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水务局副局长夏坚介绍,全市21家水厂的自来水己通过技术升级改造,具备优质供水能力,剩余1家也将在年底前完成,有望为全市人民提供更好的民生安全保障。
同时,市水务局将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全市供水报装便利化行动,实现从提出申请到办结用户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简化申请材料,减少报装环节,提高服务效率。精准发力,加快推进供水管网新建改造和老旧二次供水泵房改造,加快水表智能化改造及大数据中心建设,积极探索研究“直饮水入户”可行性方案等重点业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水质监测结果,定期评估供水企业服务质量。
夏坚表示,这部法规的出台,必将有力地推动苏州市供水管理体制机制的优化,塑造苏州最优营商环境,切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持续聚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高质量、高标准构建“从源头到龙头”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沈国林 金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