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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为图省事 竟然让没学几天的学员独自驾车返程致1死

发布时间:2017-08-13 17:45:36  |   来源:未来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36
5月29日下午,冯某在指导学员练车后,由于嫌麻烦,就让没学几天的王某独自从训练场地驾车返回驾校停车场,“这个学员一没驾驶机动车的经验,第二她没有单独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网络配图

  【驾校教练图省事,让学员独自驾车致1死1重伤】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时,教练对学院有监管和保护义务,决不允许学院族自驾车上路,可是永宁某驾校一名教练却为了省事,让一名女学员独自驾车返回驾校,结果行驶途中出事了。8月11日上午9点,永宁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某驾校教练,以及女学员王某提起公诉,永宁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判。

  冯某今年30岁,是永宁县某驾校的教练,5月29日下午,冯某在指导学员练车后,由于嫌麻烦,就让没学几天的王某独自从训练场地驾车返回驾校停车场,“这个学员一没驾驶机动车的经验,第二她没有单独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更重要的是对教练车的性能根本还不熟悉,所以她驾车没多久,到一个加油站的转弯处时,正好有两名刚刚收工散步的民工经过,王某一紧张,操作不当让车子失控就撞了上去。 ”永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定国告诉记者,事故导致两位民工一个当场死亡,一个重伤。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作为公诉方认为,教练车的用途是供学员学习驾驶技能,学员在学习过程中不允许单独驾驶,而应该在教练的指导下共同进行,而该案中,教练员显然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和责任。但鉴于案发后,由于涉事驾校也采取了紧急补救措施,积极赔偿了伤亡人员的家属,因此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量刑方面也将予以考虑。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学员学习驾驶应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永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定国认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是教练员而不是学员,如果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导致,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亦应由教练员全部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学员驾驶教练车都属无证驾驶,学员在驾校学习驾驶期间,只要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有教练随车指导都是合法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教练员及驾校就应该承担责任,并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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