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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法院优化涉老案件审理工作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7-03-29 13:08:41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周立虎  |   责任编辑:DH001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维持和发扬这种美德既要靠道德约束,又需要法治力量支撑。近年来,阜宁法院充

  中国网·东海资讯报道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维持和发扬这种美德既要靠道德约束,又需要法治力量支撑。近年来,阜宁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采取多种措施关爱老人,维护老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做好涉老便民司法服务。针对老年人年龄大,腿脚不方便的特点,从立案到审理,畅通办案绿色通道。先后开通电话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功能,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立案工作人员会上门办妥立案手续;审理过程,化繁就简,做好诉讼引导服务,尽快实现老年人权益。

  调解涉老案件促和谐。涉老案件不仅关系到家庭和谐、亲情维持,还影响到村风、社区风气,阜宁法院尽可能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办案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找准争议焦点,积极进行调解,发挥当事人亲友、人民陪审员、村干部等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尽可能地做通老年人子女或其他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克服和减少“法律胜诉,亲情败诉”现象。通过“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的全程调解体系,使得涉老案件得到妥善解决,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强化老年权益保护宣传。涉老案件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老年人 “家丑不可外扬”心理以及收集证据意识较差的特点,阜宁法院在做好重阳节、春节等传统节日宣传咨询的同时,发挥法官服务站作用,深入社区、村组,进门入户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发放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读本,解答老年人的问题,为老年人讲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以案释法,切实提高老年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积极做好跟踪回访。改变单纯就案办案的做法,把赡养案件的审判工作向后延伸,在办结赡养案件后,承办法官有针对性地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履行义务情况,督促和确保调解或判决结果的切实履行,同时提醒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义务人,要“常回家看看”,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通讯员:周立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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