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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法院判决首起拒不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15-01-15 08:03:46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周立虎 、李昌桂   |   责任编辑:徐美娟
昨日江苏阜宁县法院依法审理了阜宁县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被告人李宏拖欠劳动报酬人民币155449元,将予以追缴,并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中国网江苏频道讯 1月14日,江苏阜宁县法院依法审理了阜宁县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被告人李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对被告人李宏尚未支付的涉案劳动报酬人民币155449元,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给各被害人。

  2010年8月份以来,扬州人李宏(化名)在阜宁县阜城镇经营阜宁县时盛服装厂。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份以来,李宏共拖欠阜宁县时盛服装厂62名工人工资人民币239779元,经工人多次催要,李宏一直未支付,后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2014年1月22日、2014年2月13日,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向李宏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李宏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分别于当日将决定书张贴于阜宁县时盛服装厂的厂房门上,但李宏均逾期未支付。

  案发后,李宏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人民币84330元,尚有工人工资人民币155449元未支付。

  【法院审理】

  江苏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宏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李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和被告人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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