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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有染 “情敌”互殴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09 07:58:50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周立虎 李昌桂  |   责任编辑:徐忠彪
去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龙发现妻子孙芹与被告人陈成有手机短号联系,故二人在家中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成得知后到被告人王龙家,与被告人王龙发生缠打。

  中国网江苏频道讯 日前,江苏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发现妻子与别人有手机短号联系,就怀疑妻子与人有不正当关系,致而两男子相互殴斗伤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龙、陈成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龙发现妻子孙芹与被告人陈成有手机短号联系,故二人在家中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成得知后到被告人王龙家,与被告人王龙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被告人王龙在客厅电视柜上拿起刀追赶被告人陈成,砍击被告人陈成左额顶部1刀。

  被告人陈成被砍伤后,拳击被告人王龙头面部数下,后将孙芹带走。经鉴定,被告人王龙因外伤致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陈成因外伤致左额顶部创口及左顶部颅骨外板骨折,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龙、陈成主动到阜宁县公安局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法院审理】

  江苏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龙、陈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龙、陈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龙、陈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互相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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