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新闻 > 本网专稿 > 正文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撑起涉罪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5-01-07 16:44:54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俞文杰  |   责任编辑:徐忠彪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在法律层面确立的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规定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中国网江苏频道讯 “我只顾讲哥们义气触犯了法律底线,很对不起别人,也害了自己,以后我不会再做这种傻事了。”1月6日,在吴江区检察院合适成年人程佩剑的教育引导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吴某认清了自己的一时冲动所导致的严重后果,隔着铁窗不断表示懊悔。

  吴某是该院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的犯罪嫌疑人,年仅17岁。由于法定代理人不愿到场,该院经其同意从合适成年人库中为其选择了拥有丰富教学经验的退休教师程佩剑参与诉讼,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开展谈心帮教。

  当前,该院共聘有合适成年人34名,成员均由教师、人民调解员、社会工作者等具有丰富的教育和社工经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组成。该院合适成年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接到该院通知后及时到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和庭审的含义,对其进行教育和感化,并依法监督检察人员在询问、讯问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等。

  自该院于2013年4月份聘请首批合适成年人以来,一直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该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负责人李冬梅深有感触,她表示,“近三年的实践证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施,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基层检察机关的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到场、不能到场时引发的工作困境。而且,由经验丰富的合适成年人充当临时家长,对促进其认罪悔罪和维护合法权益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此,该院合适成年人、退休老师徐引仪也认为,“我们的在场和面对面交流,能够帮助那些失足未成年人减少恐惧感和抵触情绪,让他们充分理解诉讼程序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还能促使他们更加珍惜今后的人生道路,未来不能再跑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在法律层面确立的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规定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该条款为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据悉,2014年以来,该院共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讯问89人次。而且,这支随叫随到、有专业知识、能保守秘密的“合适成年人”队伍还积极延伸亲情帮教,在工作中加强思想引导和教育抚慰。该院也定期对合适成年人就主要权利义务、相关法律法规、诉讼流程等方面开展系列培训。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