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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健全四项机制 保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

发布时间:2015-10-17 11:05:37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李长城  |   责任编辑:徐忠彪
近日,沭阳县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9项制度。

  中国网·江苏讯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近日,沭阳县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等9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其中“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为该县首创。

  一是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三是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四是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发生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是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

  六是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七是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八是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疾病等造成生活临时困难人员,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形式帮助度过难关。

  九是建立健全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对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救助金、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员发放护理补贴、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给予特别补贴。

  此外,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

  沭阳县建立四项制度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一是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设立统一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接到求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受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接办。畅通困难家庭申请救助、咨询政策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的绿色渠道,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是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

  四是建立健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10种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追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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