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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无证带儿子骑摩托车未给戴头盔致儿子死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13 10:55:47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王义  |   责任编辑:赵伟
男子在未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带儿子途中发生事故,因没给儿子戴头盔,致其子死亡。近日,沭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中国网·江苏讯 男子在未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带儿子途中发生事故,因没给儿子戴头盔,致其子死亡。近日,沭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28岁的李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二个月,罚金二千元。2015年4月3日12时许,李某在家中因锁事与其妻子张某发生矛盾,后张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同日晚18时许,李某晚饭时喝了近半斤白酒,酒后李某的儿子乐乐(化名,3岁)因向李某哭闹要找其妈妈。后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并让其子乐乐坐在摩托油箱上面对着自己到岳母家找张某。因为走的匆忙,李某没有给乐乐戴头盔就驾车出发了。后李某驾车沿沭阳县扎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KM+550M路段处,遇违法占道停在路面作业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陈某驾驶的无号牌吊车,因疏于观察,撞无号牌吊车尾部,致两车损坏,李某、乐乐受伤,后乐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乐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李某送检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方特别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骑摩托车不戴头盔属于违法,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如交警认定驾车的父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家长依旧要被以交通肇事罪追责,不会因被害人是自己的子女就不用负责。出于亲情因素,检方仅可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或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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