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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丢失身份证 阜宁女子惹来10万元官司

发布时间:2015-04-17 13:45:49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周立虎 唐修军  |   责任编辑:张檬檬
原告王杰与被告何莉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该案在漳州公安机关的侦查中,并涉嫌刑事犯罪,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中国网江苏频道讯 一女子在旅游途中丢失身份证,结果被电话诈骗犯罪分子捡到,并在外地开设了银行账户,犯罪分子将骗取的10万元转到了她名下的银行卡上,被骗者报警后,警方将此卡冻结。近日,为了尽早拿到被骗的10万元,被骗者千里迢迢赶到盐城,起诉这名女子,要求返还10万元。

  外出旅游丢失身份证

  被人在福建办了银行账户

  2013年“十一”黄金周,阜宁县居民何莉高兴地随旅游团到湖南张家界游玩,途中不小心将自己的身份证丢失。幸有旅游团工作人员的帮忙,顺利回到家中。回家后,她一时也未想到当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新身份证。谁知,她的失误将为她带来一场官司。

  2014年3月,远在福建省漳州市的居民王杰成了一名受害者。因为他在16日收到银行的短信,告知银行卡账户被他人分两次支取了10万元。王先生当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立即向漳州市警方报案。警方立即通过技术手段,冻结了对方的账户10万元。经调查,警方发现不法分子是以“何莉”的身份证在湖南省邵阳市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将盗刷来的赃款转到“何莉”的账户中,但案件仍在警方侦察中。

  受害人10万元无法取出

  心急之余追到阜宁起诉

  “躺着中枪”的王先生就这样被无端支取了10万元。对于家庭并不富裕的他来说,10万元也不是个小数目,但警方已冻结了钱并止付,他心里才有了一丝安慰。

  当年6月份,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王先生于两次找到警方要求将自己的10万元取出,可警方认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多人多起,案件一时难以终结,警方并不能及时将钱给付给王先生。

  追款心急的王先生来到银行,要求银行给付他的10万元,可银行一口推说与己无关,是犯罪分子所为,银行没有拿他一分钱,再说钱还在阜宁的“何莉”账户中。

  2015年初,心急如焚的王先生千里迢迢从家乡来到阜宁县,费尽周折找到了何莉,要求她配合银行取出他的10万元。此时的何莉一头雾水,她自己从未办过银行账户,却无端地被卷进了经济纠纷中,倍感冤枉的她要求法庭上见。3月4日,王先生只得来到阜宁县人民法院,要告何莉“不当得利”,并给付10万元。近日,记者从阜宁法院获悉,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被告何莉没有开设银行账户,不持有伪卡,未实际占有原告王杰的10万元。原告王杰与被告何莉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该案在漳州公安机关的侦查中,并涉嫌刑事犯罪,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阜宁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杰的起诉,并退还王先生案件受理费1200元。

  重要提醒:

  身份证丢失要及时挂失

  法官提醒,银行在开设账户时,应严格审查核实开户人的身份信息,不是本人的不得办理。本案中,王先生应等警方侦察结案,方能有追回存款的渠道,“即使通过民事途径,也应该到何莉账户开户银行去主张权利,因为银行没有尽到核验的义务。”

  “如果当时她及时挂失身份证,是免责的,连证据都不需要出示。”盐城毓龙派出所户籍民警告诉记者,即使居民身份证丢失了未及时挂失补办,但银行等相关单位,也要核验身份证信息,万一出了事,银行必须要承担责任,而居民如果没有及时挂失,要证明确实不是自己办理的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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