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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检方公诉首例“恶意欠薪”案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24 15:27:13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王义  |   责任编辑:刘娟
今年57岁的王某,男,浙江省乐清市人,系沭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拖欠陆某等63名工人2013年9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中国网江苏频道讯 有能力支付职工工资却逃避支付,甚至对有关部门的裁决置若罔闻,并玩起“人间蒸发”。经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今年57岁的王某,男,浙江省乐清市人,系沭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拖欠陆某等63名工人2013年9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王某在公司尚有原材料、货物及机器等资产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于同年10月11日王某逃匿并与外界断绝联系,期间将自己的手机号码更换掉,玩起“人间蒸发”。同年12月27日,陆某等63名工人在找到不到王某的情况下向该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接报后,在核实相关情况的同时,于2014年1月9日,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同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该指令书张贴于该公司门旁墙上。后王某在知悉后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月21日,沭阳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2014年3月11日,王某将所拖欠的16万余元工资全部付清,并于同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案发后王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职工工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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