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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撞上碎砖块 机主同公路养护公司都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5-03-24 10:44:07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周立虎  |   责任编辑:张檬檬
被告公路养护公司辩称,王志国属于无证驾驶,对于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是与散落的碎砖块相撞发生事故,因此孙德强、宋红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网江苏频道讯 在建筑工地忙活了一天的王志国骑着自己心爱的摩托车,哼着小调往家赶。不想在途中与变型拖拉机散落在路面的碎砖块碰撞后车辆摔倒,致王志国受伤,车辆损坏,王志国经抢救无效死亡。25日,阜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孙德强、宋红明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4万元外,孙德强、宋红明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95275.06;公路管理站、公路养护公司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计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23818.76元

  2014年3月6日16时许,孙德强、宋红明分别开一辆已交交强险变型拖拉机从一拆迁工地满载碎砖块沿2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大众修理厂门前路段右转弯驶入大众修理厂停车场时,变型拖拉机散落下了两块碎砖块到地面上,其中一块贴有白色条形瓷砖。当日16时55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志国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阜宁一建筑工地下班回滨海县家中,沿香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众修理厂门前路段时,因车速较快与孙德强、宋红明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上散落在路面的碎砖块碰撞后车辆摔倒,致王志国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志国被送至阜宁县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阜公交证字[2013]第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原告方认为,孙德强、宋红明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上散落在路面的碎砖块碰撞后车辆摔倒,致王志国死亡,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公路管理站与公路养护公司没有尽养护及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孙德强、宋红明共同辩称,事故当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事发路面平坦宽阔,为双向六车道,王志国作为正常人应该知道无证驾驶的危害,发生事故与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车速过快以及遇有情况操作失当有关。本案是因遗散妨碍通行物品而发生,与公共道路管理部门维护不周,疏于检查管理有关,属道路管理造成受害人损害,因此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公路养护公司辩称,王志国属于无证驾驶,对于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是与散落的碎砖块相撞发生事故,因此孙德强、宋红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养护公司虽然负有公路管理和养护的职责,但公司并没有义务对该公路进行随时清扫,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亲属王志刚交通事故死亡,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虽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已查明引起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砖块应认定从孙德强、宋红明所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上掉落,孙德强、宋红明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王志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车速较快,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以致未能提前发现危险予以避免,导致事故发生,王志刚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德强、宋红明的违法行为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孙德强、宋红明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路管理站、公路养护公司作为涉案道路的管理者和养护者,未能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对涉案道路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的职责,对掉落的砖块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留下安全隐患,引起本起事故的发生。公路管理站、公路养护公司的违法行为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公路管理站、公路养护公司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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