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华系王荣的女朋友。2014年10月7日晚9时许,王荣得知其女友孙红华与朋友黄芳发生矛盾后,心急火燎地赶至盐城市亭湖区榆河路143号万仁大药房东侧巷口,也不问其青红皂白,便与黄芳发生了争执。
双方争执过程中,王荣拳击被害人黄芳的脸部,当即黄芳的嘴里就流了血,并致黄芳左上中切牙、侧切牙缺失。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芳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件发生后,王荣明知孙红华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查明,案件审理期间,王荣与被害人黄芳达成了赔偿协议,王荣赔偿被害人黄芳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黄芳的谅解。
【法院审理】
江苏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荣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王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荣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而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