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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被劣质烟花将鼻梁炸成十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5-03-14 12:23:44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李昌桂  |   责任编辑:杨振鹏
庭审中,宋志刚向法院提交已炸毁的组合烟花及后购买的同型号烟花样品,两箱烟花上均无合格证,故无法对烟花的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现原告要求孙成对其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中国网江苏频道讯 江苏男子宋志刚在当地一家私营超市购买了一箱烟花,在燃放时突然爆炸,其鼻梁被炸构成十级伤残,经查,该烟花并没有产品合格证,且属于违规经营。近日,江苏盐城市阜宁法院判决超市老板承担了全部赔偿的民事责任共计近10万元。

  2013年2月11日,宋志刚为其叔叔庆祝生日,从阜宁县芦蒲镇孙成经营的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箱品名为“恭喜发财”的组合烟花。当晚,在其燃放该烟花时,该烟花箱体侧面突然发生爆炸,致使在一边的宋志刚受伤,当即被送至阜宁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鼻面部挫裂伤,后行鼻骨骨折闭合性复位术。将近一个月的治疗后,宋志刚于3月7日出院,前后共花去医药费16785.13元,随后他又辗转外地检查又花去医药费806.50元。

  宋志刚又申请司法鉴定,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其被鞭炮炸伤鼻面部遗留右侧鼻翼轻度畸形影响容貌构成十级伤残。

  宋志刚受伤后,在芦蒲派出所的调解下,孙成支付宋志刚医药费20000元,但宋志刚考虑到日后要不定期检查、护理、治疗等,要求孙成赔偿10万多元,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遂将孙成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宋志刚向法院提交已炸毁的组合烟花及后购买的同型号烟花样品,两箱烟花上均无合格证,故无法对烟花的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现原告要求孙成对其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时,其人身安全依法应受保护。宋志刚作为消费者向被告购买烟花,孙成作为产品的销售者,负有保障经其流通的产品在消费中的使用安全义务 ,即对宋志刚在使用产品时不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的义务。

  孙成出售的烟花在燃放时箱体发生爆炸,且烟花无产品合格证,应认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宋志刚受伤是因缺陷产品所致。孙成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在产品流通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选择可靠的生产者和供应商,使得缺陷产品流向销售环节,故对宋志刚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孙成承担宋志刚各项损失及费用共计97717.63元。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故孙成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仅应对消费者宋志刚的损伤应承担全部赔偿的民事责任,还应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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