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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出台乡镇医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5-02-26 08:06:34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王鲍  |   责任编辑:相涛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在总结沭阳2014年马厂等3个新城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近日,沭阳县出台了《乡镇医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国网江苏频道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在总结沭阳2014年马厂等3个新城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近日,沭阳县出台了《乡镇医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是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县卫计委负责各乡镇医院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经费保障和拨付工作,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分别负责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城市居民)医保的报销工作。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将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医保(职工、城市居民)补偿范围,并落实一般诊疗费补助政策。

  二是明确目标,规范标准。全县乡镇医院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60%。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不高于42%,当年医疗收入(含实施基药制度财政补助)增幅原则上不超过15%。

  三是财政补助,让利于民。县财政建立基本药物专项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参照省对公立医院实施基药制度补助办法,结合沭阳县非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大型设备均由医院自身投入的实际,乡镇医院实施基药制度后,在达到目标管理的前提下,按基药销售金额90%给予补助。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门诊接诊病人时按10元/人·次的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医保及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个人现金支付2元。对未参保沭阳县新农合或医保的就诊人员,10元诊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乡镇医院承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妇女“两癌”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增加其业务收入。

  四是强化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各乡镇医院每月初将上月发生的补偿费用、一般诊疗费等汇总、经初审无误后,按规定时间报县新农合办公室或医保处。县新农合办公室或医保处对乡镇医院申报补偿费用审核后,及时将相关费用拨付给各医院。县财政每月上旬依据县卫计委基层卫生信息系统月末统计报表,在确认上月完成基药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各乡镇医院基本药物实际销售金额的90%拨付上月补助资金。年终县卫计委对各乡镇医院完成基药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次年1月进行结算。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各医院承担65周岁以上老人健康体检和妇女“两癌”筛查等公共卫生职能,按照项目实施的实绩予以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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