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常见的财产处分方式之一,比较日常的,如朋友之间互赠礼物,更为贵重的,如无偿的房产、车辆赠与,还有一些隐形的赠与行为,如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产给子女。而日常生活中涉及到贵重物品的赠与时,赠与人往往会出于特定考虑,想对受赠人进行一定的约束,此时办理附条件赠与合同公证就能圆满达成目的。
近期,苏州市相城公证处就接到了不少关于附条件赠与合同公证的咨询。如周先生夫妇来到相城公证处寻求帮助,向公证员倾诉了心中困惑已久的难题。原来他们夫妻俩有一独生女,目前外孙快要上小学了,他们名下房屋所在学区的小学师资力量雄厚,离家又近。为使外孙可以上这所小学,周先生夫妇就想通过房屋过户的方式让外孙可以就近上学。但这套房屋是周先生夫妇的唯一住房,老俩口自己还要继续居住,而且女儿女婿时常争吵,担心女儿的婚姻不稳定,不愿把房子也分给女婿。周先生夫妇将这一难题向公证员倾诉后,公证员建议办理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公证,可将夫妻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女儿个人,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附条件要求在变更登记后设立居住权,房屋供老两口日常居住。
无独有偶,韩先生夫妇有一个儿子小韩,目前已婚,因房贷压力大,小夫妻俩生活时有争吵。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韩先生夫妇想要儿子舒心生活,夫妻和谐,想尽力给儿子一些支持。两人商量后,计划赠与小韩一笔资金,用于日常还房贷,让儿子的生活更有保障,也能抵御风险。但又担心,万一将来儿子的婚姻出问题,这笔资金会不会“说不清楚”,被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那给儿子的保障就落空了。于是,韩先生夫妻来到相城公证处咨询,公证员根据诉求建议可在办理财产赠与合同公证时,明确指出这笔钱只是给小韩一个人的,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为保证资金按照韩先生夫妻的意愿处置,可增加一项赠与条件:小韩受赠的资金只能用于偿还名下特定房产的购房贷款。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有利于明确赠与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赠与人权益。对于赠与人来说,赠与人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时,可以对受赠人附义务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留存证据。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可以约定附义务条款,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另外,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父母对子女一方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适用越来越多,而普通民众对于相关规定不甚了解,也缺乏保留相关证据的意识,公证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文/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