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来到苏州市相城公证处咨询遗产继承公证相关事宜。据了解,王先生的母亲钱某前段时间因病过世,生前立有一份打印遗嘱,表明自己去世之后名下的几处房产都归儿子王先生所有。
经过询问,钱某的父母健在,钱某与配偶离异后未再婚,只有一个儿子王先生。经过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清晰,继承人关系明确,于是公证人员与当事人预约了时间来办理继承公证。办证当天,公证人员对两位见证人进行了单独询问,见证人均表示自己与钱某系朋友关系,钱某订立遗嘱时意识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欺诈和胁迫。同时公证人员对钱某父母及儿子进行询问,三人均确认此份遗嘱是钱某生前所立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钱某父母有住所,也有退休工资,三人对按照遗嘱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无争议。最终,公证人员确认此份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按照遗嘱内容为当事人办理了继承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但实践中,遗嘱也存在着形式不合法,内容不规范,未明确指定给受益人一方还是夫妻,有的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诸多问题,从而导致对遗嘱的认定产生较大争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规定很严格,因此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需注意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才能产生效力,从而依据遗嘱处理后续的遗嘱继承公证事宜。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改变,为简化手续、避免纠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生前立下遗嘱。遗嘱继承能够保障立遗嘱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减少继承人因遗产分配而产生的家庭纠纷。(文/丁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