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5月22日上午,如皋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与如皋交巡警大队、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联动,化解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
2018年8月,被告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向推行自行车的邹某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朱某逃逸,后邹某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朱某事发后第七天投案自首。
2018年12月原告家属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朱某赔偿各项损失52万余元。
本起事故民事审理过程中,因涉及被告朱某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刑事责任直接关系到原告两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结果,故启动了中止程序。
2019年5月,该起事故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朱某希望获得原告方的刑事谅解,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遂请求法院为其沟通与原告方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接到被告朱某这一请求后,本案承办法官赵容容联系处理该案的交警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民事调解。
调解中,被告朱某对自己的肇事逃逸行为后悔不已,愿意积极赔偿,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朱某除已垫付的97000元之外,一次性再赔偿原告方140000元,当场履行。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80000元也由被告朱某负责偿还。原告方对被告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何叶 李晓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