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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子女利益最大化 妈妈为爱放弃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9-05-24 12:18:19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谢静 周正东  |   责任编辑:DH020
近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案件。经过多方调解,原被告双方由起初的互不妥协,到友好协商,一双儿女的抚养权问题最终得到妥善处理。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近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案件。经过多方调解,原被告双方由起初的互不妥协,到友好协商,一双儿女的抚养权问题最终得到妥善处理。

  原告汤某某2005年与当时28岁的被告唐某某相识。此时原告刚刚十七岁,便离开贵州老家和被告在淮安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06年、2011年双方分别生育一女小唐、一子小小唐。原告诉称由于双方属于不同地区的居民、且年龄差距过大,感情基础不深,长期分居两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女小唐由原告抚养,非婚生子小小唐由被告抚养。

  经过庭前沟通,承办法官谢静了解到原告汤某某自2018年3月离开唐某某家后独自回到贵州生活,一双儿女的学习、生活均由被告及奶奶、姑姑等亲属照料,并且汤某某打算长期在贵州工作、生活。

  同时由于小唐正在上学无法到庭表达自己的意见,被告向法官递交了一份女儿小唐给法官的信,信中称自己不希望母亲离开家,更不希望母亲带自己离开现在的家。

  在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之下,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确已无法共同继续生活、共同抚养儿女。从女儿小唐的个人意愿、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承办法官以及原告律师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多方调解、劝说,希望双方能够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妥善处理儿女的抚养权。

  最终原告考虑到被告在淮安工作及收入稳定,同时其女儿小唐目前已经14岁,长期在淮安生活,被告及家中其他亲属为其学习、生活提供了稳定的环境,对小唐各方面照顾较为周到,而原告自己近一个月刚刚开始工作,无法为小唐创造稳定、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了小唐的健康成长,原告汤某某决定同意由被告直接抚养一双儿女,其可以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时常回到淮安看望一双儿女。(谢静 周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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