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施工砸死妻子 人性司法判夫缓刑

2019-04-24 09:07:13|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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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带妻子到拆迁工地从事辅助工作,却因违反规则盲目施工将砸死妻子。4月10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丈夫带妻子到拆迁工地从事辅助工作,却因违反规则盲目施工将砸死妻子。4月10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2017年11月17日,王某受泰兴一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排,至海安某公司,对该公司厂房部分框架结构内的填充墙和已安装好的窗户进行拆除,王某便让其妻子邵某到工地将拆掉的墙砖刮净堆放。

  当日13时,被告人王某至厂房最南侧一跨、由西向东第三间内拆除东侧框架结构底层墙,其用电镐先凿空墙脚边缘,然后沿墙北边缘由下向上凿。15时20分左右,王某站在脚手架上凿到离地高约1.6米处时,所凿墙体突然整体向西倒塌,导致正在墙西侧刮砖的妻子邵某被砸中,绍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工地的安全负责人向警方报案,警方对事故进行初查,并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主动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政府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王某安全意识淡薄,进行拆除作业时,未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案发后,泰兴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赔偿被害人邵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0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王某经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与受害人的特定关系,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

  当前,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不少人因为安全意识淡薄引发事故,轻者影响他人或是自己的健康,重者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同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伤害。生命只有一次,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在安全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因此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做到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不注意安全,甚至可能带来牢狱之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又不注意观察施工场地周边情况,盲目施工导致其妻子身亡,依法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特别是基于其与受害人的夫妻关系,妻子近亲属又愿意谅解这一特定情况,法院从人性化司法出发,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是妥当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违规盲目施工往往害己害人,希望大家从本案吸取教训,不要让血的教训再一次发生。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何培妮 李晓环)

【责任编辑:许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