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杆小广告“联系”环评报告触刑

2019-04-15 09:19:34|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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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为了公司销货,董事长夏某通过电线杆小广告联系上造假人,伪造环评报告和竣工验收函。四年后,环保局执法人员例行检查,公司工作人员取文件时不小心将两份伪造公文带出。4月8日,

海安法院审结一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当年为了公司销货,董事长夏某通过电线杆小广告联系上造假人,伪造环评报告和竣工验收函。四年后,环保局执法人员例行检查,公司工作人员取文件时不小心将两份伪造公文带出。4月8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夏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夏某系一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夏某接到一个订单,但对方要求提供相关环评报告。因来不及办环保验收手续,他便想到伪造假报告。有一天,从一根电线杆上,他看见做假证的小广告,便用小广告上的留存电话号码联系上对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以1200元成交。隔天,夏某就拿到一份假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和一份伪竣工验收函。之后由于一直没有需要再次使用,夏某便没有到有关部门补办真文件。

  2018年3月,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到夏某公司检查环保时,发现一些方面不合格,便要求出示环评报告、验收报告等。无巧不成书,此时夏某不在公司,一员工从夏某办公室的柜子里取相关文件时将前述伪造的环评报告等一并带出。

  查看文件时,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两份伪造公文的文号和印章有问题,经核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联系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事实。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是指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是在社会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国家公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后果十分严重,需要通过刑罚予以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夏某为公司利益伪造环保局文件,严重影响国家的正常环保管理活动,司法机关对其予以刑罚制裁十分必要。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谁想在环保活动上动歪脑筋,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花卉 许晓莉 李晓环)

【责任编辑:许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