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切实维护诚信建设一一兴化市人民法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及“套路贷”案件审执情况新闻发布会

2019-03-01 17:24:21|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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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下午,兴化市人民法院召开打击虚假讼及‘’套路贷‘’案件审执情况新闻发布会。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连续多年位于各类案件之首,且呈逐年上升态势。

  中国网▪东海资讯报道  3月1日下午,兴化市人民法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及“套路贷”案件审执情况新闻发布会。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连续多年位于各类案件之首,且呈逐年上升态势。民间借贷虽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完善,但因其自身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成为了虚假诉讼“套路贷”以及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领域,不仅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专门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相关事实和证据严格审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及“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严励打击虚假诉讼切实维护诚信建设一一兴化市人民法院召开打击虚假讼及‘’套路贷‘’案件审执情况新闻发布会

  一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形式

  1.民间借贷案件呈现新特点。受当事人偿还能力减弱影响,不仅小额借贷案件数量增多,一人涉多案的情况也不断增加。部分当事人常年以原、被告身份出现在诉讼中,不同于以往的借贷,多发生于亲朋好友等熟人间。现阶段,专业放贷机构及人员比例增加;资金用途由以往的生活性消费向经营性借贷转化;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债务人出庭应诉率较低,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数量多。

  2.披上民间借贷的外衣。套路贷等涉黑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主体为小额担保公司或个人为主,其表现形式是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转账平账等方式,设立虚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则披上民间借贷的外衣,或利用公证债权文书、仲裁书等争议解决程序绕过法院审判程序,或用虚假诉讼具有申请执行人比较集中(和职业放贷人有交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抵押财产或有担保人等情形。例如该院审理的陈某某与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套路贷”,存在用虚假诉讼手段将虚增债务合法化的“套路贷”犯罪嫌疑。

  3.稀释债权。往往是申请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无其他案件,财产正常情况下可以足额受偿,但在法院处置财产阶段,又有很多案件提起诉讼,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快速进入执行程序,进而要求参与分配。其中有不少即是涉嫌虚假诉讼,存在比如债权债务发生在家庭内部,或者无充分借贷手续,或金额明显不合理等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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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转移财产。表现为对抗执行,即对于法院执行中拟处置的财产,案外人通过虚假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诉至法院,通过和解或判决方式确认物权变化,进而阻却执行。

  5.虚构债务。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去让不该承担债务的人承担债务,主要的是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一方利用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规定,单方恶意出具虚假借条,单方虚构婚姻存续期间债务,进而进入执行程序,还有的就是完全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这种情况总体比较少见。

  6.虚构房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双方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并开具相应发票手续,利用银行审核不严的漏洞,从而达到获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其后有的买受人进而以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诉讼,获取房屋产权。目前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有3件。原告朱某某遂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要求办理房产证,其明知自身并非实际购房人,在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通过诉讼形式使自己成为合法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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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措施和做法

  1.引导诚信诉讼。兴化人民法院民三庭在2013年即要求每位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均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有力打击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曾于2016年被泰州中院与泰州市信用办联合表彰为诚信诉讼示范点。一直以来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查明案件事实,均在传票中注明“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如拒不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将承担不利后果”;制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提纲,审理要素表,逐一审查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2.发送风险告知书。审判中,向原、被告发送《防范打击民间借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告知书》,载明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诸多情形,并告知当事人如何合法维权及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执行过程中,在送达给申请人立案通知、执行风险告知书的同时,进行法律释明,严正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让心虚者违法者迫于法律制裁的压力而中止相关违法行为;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告知,在初次谈话、送达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时告知被执行人如有发现虚假诉讼等证据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程序及时维护权利,主动检举揭发,但仍需同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可通过保全等方式避免执行回转不能的风险。

  3.逐案排查。该院速裁庭承办法官对已立案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个排查,主动出击,严防以“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混进法院。共排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41件,发现可能涉嫌违法犯罪3件。

  4.提升甄别能力。组织干警学习民间借贷行为中容易引发的刑事犯罪的相关知识,提升业务能力,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犯罪行为的甄别。总结并熟悉实践当中惯用的“套路贷”方式方法,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及时发现民间借贷行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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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兴化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沈洪涛对今后的工作和打算作了介绍:

  1.强化源头防范。

  一是诉讼主体上严格审查。立案庭在立案时对涉及借贷案件起诉的,即关联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近五年来在本院涉借贷案件的诉讼情况。如果同一原告近五年来在本院有10起案件,同一被告在本院有20起案件的,即进行虚假诉讼风险提示,提醒审理庭重点关注该案,加大虚假诉讼识别力度。二是借条形式上严格审查。对涉及借贷案件起诉的,如果发现债权凭证是格式借条,且在借款利率、违约责任、保证方式、费用负担方面采用专业术语的,即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审理庭在审理时严格审查借贷事实问题。三是诉前保全中严格审查。在办理诉前保全案件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即进行严格审查,对涉嫌虚假诉讼或其他违法情形的,即通知申请人到庭接受调查,并进行法律风险、法律责任提示,防止其通过虚假借贷保全他人财产。

  2. 靶向瞄准,重锤打击。

  梳理起草并在内部公示有关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的文件以及职业放贷人名录,对涉名录人员案件将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尽早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精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套路贷”本质上是将违法犯罪行为演化成合法的民间借贷,通常在形式上具备完整的证据链,加大了法院审查难度。故该院要求审判人员转变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理的思维模式,不就案办案,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在执行中要注重甄别,如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应主动审查,审慎执行,及时与审理、公证、仲裁机构联系、对接,对有犯罪嫌疑的及时中止执行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3.善用刑事打击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努力保障社会稳定。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乡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着重打击聚集称霸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暴力讨债,大规模经营“黄赌毒”等黑恶势力。突出打击“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盗窃、故意伤害、涉毒等多发高发案件,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态势,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4.构建外部惩治大格局。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应通过刑事严厉制裁予以打击,但目前整体打击力度有待加大,法院不应该也不允许成为谎言的集中地,因此必须建立公检法司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作为诉讼主体,法院发现线索应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应发挥民事审判执行监督职能,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对有法律从业者参与虚假诉讼的应依规进行干预和处理,打造全方位打击体系,形成让虚假诉讼参与人或套路贷涉黑案件当事人不敢诉、不能诉、不敢为的结果。(李志纯  顾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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