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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六大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8-12-07 17:36:17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李昌桂  |   责任编辑:许蓉
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情况,同时发布了检察机关服

江苏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六大典型案例发布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情况,同时发布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六大典型案例。

  2016年以来,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危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刑事案件1897件。切实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南京:检察机关做“红娘”互联网物流领军企业成功“牵手”

  两家互联网物流领域的领军民企,自成立以来就互为竞争对手。在竞争的不断升级中,一方多名员工窃取对方数据,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检察机关促成原本“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的两家企业握手言和,并完成“1+1>2”的战略合并,成为估值65亿美元的“独角兽企业”,共同开启互联网物流产业向世界进军的序幕。

  2018年5月18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羊地科技有限公司(化名)原执行CEO等12人宣告不起诉决定,这起重大案件在法律上划上了圆满句号。

  业绩下滑货源信息竟出现在竞争对手APP上

  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和羊地科技有限公司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破解了“企业找车难,司机找货难”的物流难题。而这一技术,也成为了两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大显身手的核心技术和秘密“武器”。

  本来赢得与对手的竞争,可以有很多种选择,比如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推出更加成熟的产品……但羊地公司部分员工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获取满运公司的货源、货主信息,把对手的生意抢过来。

  2016年12月,满运公司发现公司市场占有率大幅下滑,手机APP上的货源信息会即时出现在羊地公司的APP上。认为对方涉嫌不正当竞争,遂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报案后,侦查机关判定该案系新类型互联网犯罪案件,侦查初期就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雨花台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派出知识产权网络犯罪资深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办理案件。周朝阳等检察官针对定性分歧、取证方向、取证要点等关键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要求侦查机关对取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

  根据引导侦查意见,侦查机关远赴成都、北京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19人,扣押正在作案使用的109部苹果手机和四台大容量服务器。经鉴定,羊地公司通过非法入侵满运科技公司服务器,共非法获取4000万条货源、货主信息,5万余条司机信息。

  案件侦办后,满运科技公司服务器即恢复正常运行,大数据安全重新得到保障,满运公司市场占有率逐步回升。

  深度检察履职推动双方握手言和并守法经营

  2017年8月,羊地公司原执行CEO等12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移送雨花台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初期,双方诉求针锋相对。满运公司认为羊地公司非法窃取使用数据信息,要求追究羊地公司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而羊地公司则认为涉案人员系因自身法律意识薄弱不合理获取数据,其行为与公司无关。

  “作为互联网+物流领域的新兴服务企业,两家企业分列互联网信息匹配市场前两位。在办案中必须要在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多考虑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不能因为办案影响企业的发展,更不能影响这个创新行业的发展进程。”对该案的办理,雨花台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办案过程中,该院秉持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充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及时梳理双方争议焦点问题,主动向双方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尽最大可能减轻该案对双方公司的影响,并适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案件进程。

  在对案件的深入审查中,雨花台区检察院发现,互联网物流行业共有企业近百家,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且市场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恶性竞争激烈,相互窃取数据属于常态。满运科技和羊地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互为竞争对手,2016年下半年双方竞争手段不断升级,最终羊地窃取数据数量巨大涉嫌刑事犯罪。办案中,雨花台区检察院多次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恶性竞争对行业生态和自身发展的巨大危害。

  经过检察院耐心的释理说法,两家公司由开始时的剑拔弩张,慢慢走向协商和合作,并深刻认识到守法经营的重要性。

  2017年11月,双方申请延长审查期限,请求给予充分的交流协商时间。雨花台区检察院依法请示上级院后,决定同意双方请求。

  在延长审查期间,满运公司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谅解。2017年11月27日,双方达成战略合并协议,成立满帮集团。双方将共同致力于促进互联网物流产业发展。

  不起诉:两家公司赢得“1+1>2”的发展机遇

  针对满运公司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谅解、两家公司战略合并的新情况,雨花台区检察院及时向双方当地党委政府进一步核实双方企业发展、人才就业、科技创新能力等的真实情况,查明双方系自愿合并。

  2018年3月22日,雨花台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认真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认为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综合刑罚处罚必要性以及自首、坦白、初犯等从轻情节,一致同意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2018年5月14日,雨花台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1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的决定,为我们赢得了1+1>2的战略发展机遇!” 据满运公司负责人介绍,两家公司战略重组后改变了过去的竞争模式,形成“满运科技公司负责上游平台数据产业,羊地公司负责下游增值服务产业”的深度融合。合并后整合双方数据,拥有了一张遍布全国的物流数据网。

南通:天猫公司被骗近700万检察机关提供强有力保护

  在“双十一”期间搞促销活动,成了各大电商的惯例。然而,热闹红火的促销狂潮,也让一些犯罪分子动起了歪脑筋。

  2015年“双十一”光棍节,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针对特定的消费群体,推出了一项促销活动——返还双倍天猫积分的“生日礼包”。

  “双十一”的购物狂潮过去后,天猫公司却惊讶地发现,获取生日积分并实际使用积分的会员,比事先的预测竟然多出了10多万人。在短短20天的时间,天猫公司比预计多支付给各网店近700万元现金。利用大数据分析,天猫公司认为这里面涉嫌刑事犯罪,向杭州警方报了案。但是,从电子证据来看,兑换积分的客户都符合网购规则,警方一时也找不到漏洞。

  发案南通:“刷信誉”牵出“换积分”

  事件的突破发生在江苏南通。2015年11月2日,南通警方“110”接报,有人以“兼职刷信誉拿佣金”为由进行网络诈骗。12月11日,南通市崇川警方与检察机关提前对接并邀请崇川区检察院派员介入,一举抓获陆某、邱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查获用于作案的电脑主机300余台,涉案银行卡50余张、U盾20余个。

  部分犯罪嫌疑人供述,除了受雇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外,他们还参与了套刷天猫积分变现的活动,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人员敏锐地意识到这或是一起更大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至此,骗取天猫积分案浮出水面。

  团伙诈骗:虚假交易疯狂套现

  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陆某、朱某、潘某、邱某等人发现,天猫公司“双十一”期间推出了积分兑换现金活动,便共谋购买店铺套刷积分变现。随后,被告人颜某等人分别加入到该活动中。

  陆某先在网上花七八万元买了几万个“白号”(已注册但未使用的淘宝买家号)。陆某将“白号”发给颜某手下的员工,利用软件将这些账号的生日改为操作当天或后几天,激活“生日特权”。再用“白号”批量拍下商品链接,朱某的店铺设置自动发货,颜某的员工自动进行确认收货、维权退款,骗取天猫积分“生日礼包”。积分到手,员工们再用“白号”去朱某名下的另外一家网店点击虚假的商品链接,天猫积分就自动变成现金到了卖家店铺账户中。最后,朱某再将钱转至邱某的银行卡,陆某等人一起分赃。

  这些人时常交流并经常分工合作,目的都很一致:将天猫购物平台当成自己取之不尽的聚宝盆,用最快的速度将积分变现,装入自己的腰包。经统计,被告人陆某、朱某等人通过刷积分诈骗人民币合计近700万元。

  2016年3月28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陆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人:这是诈骗 绝非“不当得利”

  因为是新类型的网络诈骗案件,崇川区检察院派出专案组,多次奔赴杭州,就积分规则等问题听取了天猫公司技术专家的意见,并就案件涉及的软件性能等专业性问题咨询了专家证人。做足了“功课”后,检察机关对陆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提审,特别是获取该团伙套取积分的技术细节、犯罪手法。检察机关这一举措,让天猫公司掌握了第一手技术资料,后续有针对性地修改后台参数设置,提高了稳定性和安全性。

  2016年9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陆某、朱某等八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陆某等人通过虚假交易骗取积分,再用积分抵款进行虚假购物套取现金,共计骗取天猫公司近700万元。

  在法庭辩论中,陆某、颜某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只能算是钻了规则的漏洞,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诈骗是刑事犯罪,不当得利是民事概念,案件的定性成为庭审控辩双方的最大焦点。

  公诉人答辩时指出:不当得利人在获得利益之前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使是恶意占有,也只是在取得不正当利益之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接受;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对方或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而不能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反观该案,被告人实施了大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包括利用十多万个虚构的会员身份,伪造会员生日信息,虚构特定价值的商品信息,虚构“下单”“支付”“确认收货”“退货”等交易过程;被告人的行为批量特征明显、技术特征显著、金额特征明显,在积分到帐后立即变现,均能体现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综上,公诉人认为,陆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

  2017年4月1日备受关注的“天猫积分”网络诈骗案一审宣判,陆某、朱某等8人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8年不等的刑罚。陆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2月5日,二审法院对一审事实予以了再次确认,并根据二审期间新出现的退赃情节,对部分上诉人的刑期进行调整。(葛明亮)

常州:检察机关强力保护 “上上”驰名商标在外省被侵害案

  2016年年底,上上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司商标被人假冒。溧阳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明确了侦查方向。

  近年来,标有“上上及图”商标的电缆线在陕西一带出现,品质各方面却远远不及该品牌正品电缆线经久耐用。根据公安机关案卷资料以及被害人提供的线索,检察官了解到,是陕西人周某某在无名电缆贴上知名标签进行售卖。

  溧阳市检察院结合周某某的供述及其他证据材料,掌握了整体案情:周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下,从他人处购买无品牌标志的电缆后,通过喷码在电缆上使用“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并在复印店内制作含有“上上及图”注册商标的电缆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后将电缆附带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一并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167303.92元人民币。

  被侵权不止一家,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在对本案的深入审查中,该案承办检察官钱鹏发现,假冒“上上及图”电缆品牌的商家不止一个,且频繁发生。为此,钱鹏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前往西安调查取证。经实地深入取证,他们发现该地确实多次发生“上上及图”品牌被冒用的行为,并发现了某广告公司涉嫌违法的线索。

  2017年3月1日,溧阳市检察院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工商管理分局发出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法治教育、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的检察建议,并移交了调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

  接到检察建议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两次回函,表示已根据检察建议,开展专项整治和打假行动,维护企业权益和市场秩序,并已对涉案广告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检察服务一小步,企业发展一大步

  2016年12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溧阳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认罪,并向权利人表示道歉和忏悔。

  从专项整治到立案查处,从检察建议到协作保护,溧阳检察充分运用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了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与交流。接下来,溧阳检察还将继续跟踪回访,保障打击售假损誉的行为落地生效。(刘璐璐)

扬州:检察机关为何对一起非法买卖毒物品案不起诉

  2018年6月14日,江都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涉毒大案”。犯罪嫌疑人滕某系扬州达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滕某先后多次从扬州杰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迪海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丙酮的废液及含有丙酮和异丙醇的混合废液,将其中一部分委托他人提纯丙酮后,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刘某等四人出售,数量合计13吨,刘某等人将购买的上述丙酮均用于各自经营企业的乙炔瓶装生产。

  侦查机关的态度很肯定,认为滕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理由有二:一是2016年4月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在2.5吨以上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滕某的涉案数量远超这一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滕某通过网络发布丙酮销售信息,主观上对购买丙酮者是否用于合法用途持放任态度。

  检察官提出本案应适用“出罪”条款

  侦查机关的意见看似“理由充分”,但江都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强经细致审查案件、深研法条,却发现,本案属于应适用 “出罪”条款的特殊情形。原来,《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而通过案件的深入审查,检察官发现,该案买受方购买丙酮均系合法生产需要。案卷中收集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显示,从滕某处购买丙酮的刘某等四人所在企业——陕西汇鑫气体有限公司、平泉县祥源气体有限公司、玉田县长城乙炔气厂、寿阳县兰星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均包括乙炔,从滕某处购买的丙酮全部用于生产乙炔。

  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能查获买受方将丙酮用于非法用途相关证据。

  “在这种情形下,买方用途合法即应适用出罪条款,不予入罪,这是立法的本质精神”。结合200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之规定,立法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标准呈客观、宽松趋势。

  为慎重起见,江都区检察院将上述事实和依据向上级检察机关逐级作了汇报,在得到认可与支持后,2018年9月5日,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滕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多措并举帮助民企树立法治观念

  不构罪不等于不违法。为了让滕某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明晰法律界限,规范经营行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又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给予其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最终,滕某被处以罚款1009725元、没收违法所得67315元。滕某诚恳接受,并表示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整改经营行为,做一名守法企业家。(梅静 管莹)

徐州:检察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缘何不起诉?

  在办理一起涉及民营企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时,睢宁县检察院院遇到了这样一个难题——从虚开金额看,该企业刚好逾越了入罪门槛。然而,如果一诉了之,该企业发展将受重创。

  最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院严格把握司法标准和法律政策的适用尺度,对犯罪嫌疑人及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

  原籍苏南某地的吴某到睢宁打拼创业,2011年成立一家纺织服装生产销售公司,任法人代表。2016年7月,吴某公司在和另一家外地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票面金额29.99万余元,吴某公司用这三张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5.09万余元。2017年6月该案案发。

  2018年7月16日,吴某及其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移送睢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的税额在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吴某及其公司无疑逾越了‘红线’”。承办该案的员额检察官刘涛介绍说,“另一方面,吴某案发后主动自首,如数补交税款,并缴纳滞纳金7384.94元,并对自己因一念之差触犯刑律深表后悔。”

  实地考察后,检察机关还发现,吴某公司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人员450余人,年度纳税300万元左右,此前也无其他不良记录。

  “这起案件如果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吴某公司纳税信用等级将被降低,在经营、融资等方面将举步维艰,公司发展将受到重创。”刘涛检察官说,“经综合考量,我们认为本案中吴某及其公司虚开税额刚刚达到定罪标准,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可以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终止刑事诉讼。对吴某及其公司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最大限度地使这家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经检察委员会研究,睢宁县检察院于2018年8月29日对吴某及其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王威)

南通:检察院精准办案为被害民企挽回经济损失千万元

  2017年3月,启东市某知名能源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公司一地区销售经理经手的数千万元的货款久未入账。由于本案作案时间跨度长、涉及业务众多、涉案数额巨大,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本院金融犯罪专案组检察官提前介入。

  专案组兵分两路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一方面与侦查机关衔接,严格掌握证据标准,精准打击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把追赃挽损作为办案着力点,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

  经汇总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张强(化名)系该知名企业的地区销售经理,长期负责该公司在华南某省的销售业务,他曾经还是公司的年度销售冠军。从2004年起,张强就利用职务之便,借用自己注册的公司名义伪造大量采购订单,调出货物私自销售,而后挪用货款;或将客户单位支付给公司的承兑汇票贴现后挪用。由于张强采用新账掩盖旧账的方式,导致公司在该地区对账情况混乱,甚至可能引发业务断裂的风险。

  由于本案作案时间跨度较长,而张强经手的业务众多,需要围绕他在职期间经手的该企业所有的业务进行全方面的梳理、审计。然而企业的发展拖不起也等不起,对办案的时效性要求非常高。既要保证办案质量,又要依法快速办案,这对办案人员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专案组人员商讨后认为,虽然案情错综复杂,但绝不能在检察环节贻误企业发展时机。于是,专案组引导侦查机关制定详细的侦查方案,实施划片区包干同步侦查,对张强经手的每笔业务从公司财务账单出发与相应的客户单位逐一核实,并聘请司法会计进行鉴定。近两个月,走访了上百家的单位和个人核实证据,共查明张强挪用公司资金一千六百多万元的犯罪事实。在侦办过程中,检察机关也及时帮助涉案企业厘清财务状况,在最快的时间里清除了妨碍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保障企业业务正常运转。

  釜底抽薪,揭穿疑犯谎言,捕捉追赃契机

  搞清楚巨额资金的去向,才能及时阻止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为企业挽损止损。在审讯过程中,对于大量无法对应的账据,张强承认了自己通过本人名下公司采购并销售该知名企业产品以及私自将承兑汇票贴现的事实。但是对于所得资金的去向,他一口咬定是用于客户招待支出。承办检察官继续追问有关客户招待的细节,张强的回答开始漏洞百出,甚至沉默不语……

  要想帮助企业追赃挽损,就得从证据入手。专案组调取了张强当前名下银行的交易流水,发现其存款并不多。那么,钱到底去哪里了?承办检察官再次与侦查机关进行会商,针对张强的辩解,重点补强了公司关于业务招待支出的规定及张强经手挪用的资金去向。

  经补充侦查查明,该企业关于业务招待支出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且张强涉及到的每笔业务招待支出均已发放,同时,公司也从未收到过张强关于大额业务招待支出的汇报。因此,张强所谓业务招待的辩解不应予以采信。而另一边,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进一步查找张强经手货款的资金去向时,在其关联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中,找到了他大量的境外消费迹象和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这些线索为案件的进一步突破打开了重要缺口。

  通过强有力的证据展示,张强再也难以自圆其说。承办检察官见张强的情绪有所松动,适时与他谈起其在公司的工作经历。想到公司对他的栽培和信任,张强充满愧疚、悔恨不已,最终承认了自己挪用公司的巨额资金用于消费挥霍和购置房产的事实。

  释法说理,挽回巨额损失促成民事和解

  通过对张强的法律政策教育,他逐渐放下了思想包袱,主动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想要尽全力退赔损失的意愿。承办检察官向分管检察长汇报之后,充分听取了涉案企业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辩护人的意见,由涉案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赔偿协议。期间,因犯罪嫌疑人张强在押,检察机关根据涉案双方的请求,多次协调看守所、公证处等单位,积极配合涉案双方办理财产交割等手续,在审查起诉阶段帮助涉案企业挽回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在开庭审理阶段,帮助其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的张强利用担任企业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要大力倡导法治教育和廉政文化,依法管理、诚信经营、预防违法犯罪,建立起一个互惠双赢的风险防控机制。

  2017年10月31日,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强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2月,因综合考虑被告人张强能够全部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启东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文中均为化名) (崔达华 黄诗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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