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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来江苏法院审理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案件约六千件涉植物新品种案件91件

发布时间:2018-02-28 14:32:37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李昌桂  |   责任编辑:许蓉
2月28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红建通报了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并向社会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

三年来江苏法院审理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案件约六千件涉植物新品种案件91件

  中国网·东海资讯报道 2月28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自2015年以来,江苏法院共审理一审涉科技创新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970件。其中,新收涉专利类案件3055件,涉计算机软件类案件1941件,涉技术合同类案件651件,涉商业秘密类案件232件,涉植物新品种类案件91件。

  据了解,江苏法院受理的涉科技创新类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呈现以下特点:

  专利类案件数量最多。与工业制造密切相关的专利纠纷案件数量占涉科技创新类案件50%以上,且占全国专利类纠纷案件8%左右。同时,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也不断涌现,部分争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生物医药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前沿尖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涉互联网等新兴领域新业态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互联网+”时代,许多传统产业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与产业的联合,完成转型升级,由此引发的计算机软件纠纷以及以开发手机APP、网站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合同纠纷不断增多,且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近年来,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约占当年案件数量的4%左右。此外,植物新品种案件占有一定比例。

  深化审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审判能力

  近年来,江苏法院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审判组织体系,深化审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为科技创新提供高效的司法保障。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改革试点,着力发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优势,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以及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完善案件办理机制,推动办理程序的规范化和执法理念的统一,实现了对保障科技创新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全面保护。

  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2017年1月19日,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并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实际运行中,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采取在跨区域辖区内法院设立巡回审判点、与辖区内法院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等措施,积极整合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资源,整体提升司法服务区域创新经济的能力和工作成效。

  多措并举切实有效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

  技术类案件具有技术事实查明的特殊性,而技术事实的认定及司法裁判,对于企业权益保护、保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影响,但技术事实查明一直是技术类案件审理中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江苏法院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

  构建技术专家库。江苏高院组建全省法院技术专家库,聘请157位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审判工作,包括接受技术咨询、参与现场勘验、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参与庭审等。今年,江苏高院还计划与部分高校建立技术类项目合作机制,进一步发挥技术专家在技术事实查明及认定中的重要作用。

  积极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辅助法官理解案件的技术背景、参与庭审的技术事实调查等,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率先招聘六名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专业方向涵盖机械、医药、通信、计算机、电子工程等领域。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合作,充分发挥区域科技人才优势,建立了一支技术覆盖面广、选任严格的兼职技术调查官队伍。

  遴选部分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江苏高院通过省科技厅推荐,并协调专家所在地基层法院通过基层人大遴选了十余名各领域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可以在一审程序中直接参与案件审理。

  重视招录并培养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法官。针对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判业务“高、精、尖”的特点和要求,全省法院注重配备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法官,目前全省共有二十余位知识产权法官具有机械、化学、计算机、无线电通讯等领域的技术背景。通过以上举措,江苏法院初步形成司法鉴定、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等技术事实查明多元化机制,不断增强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性、中立性和科学性。

  加大对侵害他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行为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是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但维权成本高和赔偿额低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两大突出问题。近年来,江苏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大幅提升各类侵权案件赔偿数额,让侵权者付出高额的侵权成本,给予权利人充分保护。

  确定赔偿额时注意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作为参照,努力实现侵权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审理的麦格昆磁公司诉夏某、瑞泰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判决将侵权产品销售利润1100余万元全部赔偿给权利人。

  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群体侵权的打击力度,对重复侵权行为加倍赔偿,对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在个案中认定侵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判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加大惩罚力度的司法导向。

  不断加大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力度,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规则,充分运用庭前及开庭证据交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被控侵权方的反证和说明义务,合理降低权利人的维权难度。积极谨慎适用诉讼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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