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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发布2016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7-03-14 12:21:2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14日,在第35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南通市工商局、南通市消费者协会召开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2016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14日,在第35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南通市工商局、南通市消费者协会召开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2016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燃气灶爆炸造损失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消费者钱先生购买了南通某公司生产的燃气灶一台,9月17日下午,钱先生家人使用燃气灶过程时,发生爆炸,造成家里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余元,双方就爆炸原因及承担责任问题产生争议。经如皋消协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补偿钱先生人民币1.2万元,并将受损商品全部更新到位。

  【消费提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经营者未能提供对燃气灶爆炸免责的有效证据,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超市未履行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20日,消费者许某在海安某超市二楼被寄存柜附近的不锈钢管绊倒,造成左手桡骨远端骨断裂,该超市未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和说明。经海安县消协调解,超市给予许某一次性赔偿4000元。

  【消费提示】超市未能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样机彩电无法享受“三包”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消费者施某在通州区某家电超市购买了一台样机彩电,第二天发现彩电出现黑屏,该超市以施某所购是样机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经通州区消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处理。

  【消费提示】样机不等于处理品,应当同正常商品一样享受“三包”,除非商家明示该商品为质量有瑕疵的降价处理品,否则,经营者不能以样机为由,免除“三包”责任。

  案例四、通讯公司擅自更改服务套餐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9月某通讯公司如东分公司未经消费者殷某同意,擅自更改殷某的服务套餐,致使殷某无法正常接收原有套餐服务并造成损失。经如东消协调解,通讯公司为殷某恢复原有约定套餐,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4800元。

  【消费提示】本案中通讯公司在消费者殷某未知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其服务套餐并造成损失,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当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

  案例五:消费卡被“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春节期间,崇川区李先生去某理发店消费时被商家告知,春节期间行业“约定俗成”不能使用消费卡,必须按原价支付现金消费。经崇川区消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现金,并允许李先生正常使用该店的消费卡消费。

  【消费提示】本案中商家以行业“约定俗成”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的消费卡,要求现金消费的行为,实际已经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其行为应当无效。

  案例六:游乐园接受预付款后未履约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八位消费者反映,启东某游乐园为消费者办理预付式消费卡后未能正常提供相应服务。经启东市消协调解,游乐园将预付卡中的余额全部退还消费者。

  【消费提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七、标价与实际收款不符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消费者秦某在如东县某超市购买儿童水杯一只,后发现,购货票据上标注价格为66元,与超市价签标注的销售价格63.1元不一致。经如东消协调解,超市同意赔偿消费者秦某500元。

  【消费提示】本案中超市未及时修正商品的标价,未能履行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应赔偿。

  案例八、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纠纷案

  【基本案情】海门市消费者范女士向海门市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入住后发现卧室木地板发黑,开发商以房屋装修问题不负责处理为由拒绝与消费者交涉。经海门市消协调解,开发商对消费者的住房进行了修复,并一次性补偿25000元。

  【消费提示】精装修房屋整体出售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

  案例九、未成年人消费退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 陈女士未满16周岁的儿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手机超市购买了一台价值1998元的手机,陈女士发现后带着儿子去超市要求退货,超市以不是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经崇川区消协调解,商家向陈女士退回了手机款。

  【消费提示】本案中陈女士的儿子不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的行为已超出了其判断、预见的能力范围,未得到其监护人的认可,商家应当将手机款予以退还。

  案例十、开发商隐瞒车位属性误导消费者纠纷案

  【基本情况】2016年1月消费者邢女士预定市区某房产公司开发楼盘的地下车位一个,并交付订金500元。3月邢女士履行购买手续时被告知所认购的车位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邢女士认为订购时受到误导,要求退回订金,遭拒。经市消协调解,房产公司退回邢女士订金500元。

  【消费提示】本案中房产公司对消费者隐瞒了所售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的事实,而该信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已经形成误导,房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杨梦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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