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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户口未迁出 购房人起诉违约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6-01-15 22:23:0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房子已过户到购房人名下,而卖房人前夫的户口还留在房子内。购房人以违约为由将卖房人诉至法院,要求卖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日前

  房子已过户到购房人名下,而卖房人前夫的户口还留在房子内。购房人以违约为由将卖房人诉至法院,要求卖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日前,无锡市南长法院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卖房人支付购房人违约金4万元。

  2014年,张先生和杨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40万元的价格向杨女士购买一套房屋,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25天内办理完房屋内的所有户口迁移,否则杨女士要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先生陆续支付合同约定的钱款,双方也如期完成房屋的交付和产权过户登记。然而25天后,该房屋内仍留有杨女士前夫的户口。

  庭审中,杨女士辩称,该房屋已实际交付给张先生,其产权也已归张先生所有,自己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户口迁移是行政法调整范畴,自己无权迁移前夫的户口。经审理查明,该房屋原有两个户口,分别是前夫和女儿的,杨女士于2010年与前夫离婚。而后杨女士将女儿的户口从该房屋迁出,而前夫的户口因无法联系本人办手续至今未能迁移。

  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支付了购房款,杨女士虽然交付了房屋,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内户口全部迁出,已构成违约。考虑到户口对权属不构成影响及已履行的部分户口迁移义务等情况,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作了相应调整,最终法院判决杨女士支付张先生违约金4万元。

  法官点评:虽然房屋内户口的迁移与否并不影响权属,但确是卖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未按约履行须承担违约责任。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陆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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