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更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日前,淮安市委依法治市办、淮安市中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指引》,建立健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两份文件文件明确了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及保障措施,进一步规范细化自我纠错流程,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制度指引。
一是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坚持有错必纠。行政机关可以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在开展行政自查、处理行政相对人诉求、办理上级及其他国家机关意见建议时,依职权开展行政自纠。也可以依据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建议以及确认违法的投诉、举报、申诉、检举启动自我纠正程序。被动纠正可来源于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也可来源于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向涉案行政机关发出复议建议或司法建议。
二是程序与实质相结合,坚持正当规范。制度文件明确了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的动议来源、审查方式、第三方参与、请示上级、作出决定、赔偿义务、后续救济等程序内容,规范行政自纠工作的开展。注重公民法人权益保护,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利益相关第三人举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自纠工作开展过程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回避纠正决定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
三是当下与长远相结合,坚持机制完善。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府院联动机制,围绕自我纠正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建议,推进自我纠正制度落地生根。(文/孙雅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