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近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法院、公安等部门,监督纠正一起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案件。据悉,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后,由执行地法院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作出的江苏省首例收监执行决定。
2020年4月,兴化人潘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依据医院诊断结果,该法院认为潘某某患有疾病,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由兴化的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2020年9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未列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为慎重起见,确保刑罚执行到位,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兴化市司法局对罪犯潘某某组织的病情复核,经诊断发现,潘某某的肝功能指标,在治疗后尚稳定,未见严重并发症;右跟骨骨折畸形愈合后跛行,扶拐可继续行走,生活可以自理。因此,潘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
随后,兴化市人民法院对罪犯潘某某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潘某某已被投送监狱服刑。(戴祥翔 程婷 陆来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