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新闻 > 江苏各地 > 正文

制定办法 跟进措施 专项监管——射阳严管重处重复违法企业

发布时间:2020-09-24 21:37:24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魏列伟  |   责任编辑:DH020
今年年初,射阳生态环境局对过去一年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了盘点。结果发现,在已经实施的环境违法处罚案件当中,有近20个是属于重复违法、重复处罚案件。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今年年初,射阳生态环境局对过去一年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了盘点。结果发现,在已经实施的环境违法处罚案件当中,有近20个是属于重复违法、重复处罚案件。宁罚不治、重复违法现象浮出水面,进入了视线。射阳生态环境局就此摆上桌面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制定出台了相关办法和措施。

制定办法 跟进措施 专项监管——射阳严管重处重复违法企业

  重复违法问题在哪?

  在基层环境执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往往采用限期治理、一般性处罚等规定。但限期治理和一般性处罚,常常变成部分深谙此道的宁罚不治企业手中重复违法的“免死牌”。治理期限不明确、治理失之严格监管、整改验收马虎等情况,都有可能使违法企业有恃无恐,甚至重复违法,导致环保执法陷入“违法—处罚—再违法—再处罚”的怪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违法宁罚不治问题。

  射阳生态环境局经过深入探讨和细致研究,得出结论:违法企业一再宁罚不治、重复违法的情况不断出现,说明生产者的违法经营所得远远高于处罚,处罚对于他们来说远低于违法成本。现行法律法规缺失明确的重复违法处罚约束与处罚规定,如不跟进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难以对宁罚不治、重复违法企业形成有效的震慑和扼制。

  局长孙鸿斌坦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有效打击和震慑环境重复违法者,但如果在具体执行和操作中,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和消除重复违法产生的后果和矛盾,环保工作者就要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执法模式,实现法律法规与执法实践的完美结合。”

  射阳生态环境局对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了追根溯源。环保部2015年1月起施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期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明确:”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关闭。一是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是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是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射阳生态环境局针对违法企业宁罚不治、重复违法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于今年4月制定了环境污染重复违法企业专项监管办法,从监管制度层面亮剑宁罚不治、重复违法企业。

  根据这份办法,射阳生态环境局采取一系列监管方式,遏制和纠正重复违法行为,从而倒逼重复违法者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这也意味着,今后一批宁罚不治且纳入重点“专项监管名单”的污染大佬将受到“重点监管”式的“特殊照顾”,予以严管重处。

制定办法 跟进措施 专项监管——射阳严管重处重复违法企业

  “专项监管”重复违法

  射阳县环境污染重复违法企业专项监管办法规定,凡县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重复违法者拒绝、阻挠和妨碍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限排和整改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复违法情形的,均在严管重处范围。

  在县内环境敏感区域重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其行为人同样列入环境污染重复违法“专项监管名单”。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等导致饮用水水体受到重复污染;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正重复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和废气,或新设排污口的,均属严管重处情形之一。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执法的方式,重复排放污染物的,移送行政拘留的重复违法行为,其行为人也同时列入环境污染重复违法的监管“专项名单”。

  办法还明确规定,对纳入环境污染“专项监管名单”管理的重复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慎重采用限期治理处理规定,并依法纳入企业绿色信贷“黑名单”征信系统,依法给予上限重罚,包括高额罚款、按日计罚、停产整顿、查封关闭等处理;停止执行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对其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行使“一票否决”权。

  射阳县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谷晓光表示,重复违法“专项监管名单”将实时公布,动态更新。同时,还将把“专项监管名单”及时共享至有关信息平台;“专项监管名单”及其违法违规信息和记录管理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未发现重复违法情况的,解除“专项监管名单”及其违法违规信息和记录。但他同时强调,如两年期满依然发现重复违法情况的,除顺时延续“专项监管名单”外,依法作出停产整顿、查封关闭等严格处理,其违法违规信息和记录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制定办法 跟进措施 专项监管——射阳严管重处重复违法企业

  跟进监管执法措施

  今年4月,射阳生态环境局针对重复违法行为,按照专项监管办法明确的“铁腕监管不手软,铁面执法不放松,铁心处罚不动摇”的“三不”要求,全面开展了“清零行动”。进一步构建日常检查、重点督察、夜间抽查的高密度、全方位、立体式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强化重复违法企业的执法监管,严打各种宁罚不治和重复违法行为,让宁罚不治、重复违法企业在环境法制的阳光下无处遁形。

  射阳生态环境局围绕重复违法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制定了“清零行动”的具体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门建立重复违法专项执法台账,严格实行“双随机”制度,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察”方式,切实提升和增强重复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效能,保持区域环境监管的高压态势。

  谷晓光表示:“‘清零行动’从加强废气治理源头控制、完善废气收集系统、强化废气末端治理入手,开展重复违法企业的专项整治,强化日常“量体裁衣”式的重点督察管理。通过加强后督察,严格督促宁罚不治企业把问题整改到位,杜绝环境法制漏洞,防止重复违法死灰复燃,不留可趁之机。”

  与此同时,射阳生态环境局通过督促重复违法企业自查自纠、环境执法逐一排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重点查处重复违法企业厂区内存在的软管排水、私设排污口、管道建而不用及管道混乱等各种重复违法问题,确保早发现,早查处。

  据了解,4月份以来,射阳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欧斯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盐城普鲁泰克炭素有限公司等10多家排污单位进行了高频度检查,对盐城民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对位于射阳经济开发区的盐城振阳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和盐城振阳纺织助剂有限公司2家化工生产企业及其4家单位依法实施了关停和查封处置。同时,对40多家重点排污单位及特殊监管对象开展了立体式监管执法行动,有力打击了宁罚不治和重复违法行为。(魏列伟)

编辑:戴卫华 刘健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