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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企业应设安全总监……

发布时间:2020-08-04 08:50:16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肖梦琪 陈天斌  |   责任编辑:DH019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当前,泰州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仍存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

  中国网·美丽泰州讯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当前,泰州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仍存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

  日前,《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第10号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六大项主体责任

  泰州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规定》,聚焦本市安全生产发展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强调源头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从而增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可操作性。

  《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等6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

  增设安全总监制度

  为解决规模以上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规定》在《安全生产法》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框架下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同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要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多措并举保安全

  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将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如实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学时以及考核结果等。

  《规定》明确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

  定期组织专家和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排查、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有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定期维护重大安全风险作业场所或者重点岗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逐步实现在线实时监测。(肖梦琪 陈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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