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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三项医保新政: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待遇提高

发布时间:2017-10-10 09:14:39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曹恒锋  |   责任编辑:DH032
提高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待遇。我市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

  近日,记者从盐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出台三项医保惠民政策,将进一步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有力促进富民增收。

  提高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待遇。我市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各地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中,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原新农合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高于普通参保患者50%的,分别按城镇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普通参保患者大病保险起付线50%执行。

  据了解,这些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分别按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各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全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病种。我市决定调整规范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调整后的病种具体为慢性病18种:高血压病(高危以上);冠心病;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银屑病;阿尔茨海默氏症;癫痫;视网膜变性;结核病;艾滋病。

  特殊病23种(类):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慢性乙型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肝硬化;克罗恩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类风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症;垂体瘤;运动神经元病;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型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经过专科住院治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36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自2017年9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乙类品种,比照2010年版《省药品目录》现有同类品种的个人先自付比例、药品临床使用及安全有效性等,确定了个人先自付比例。2010年版《省药品目录》中原有药品,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修改了限定使用条件的,按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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