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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乐园房地产6年时间骗走5万多人34亿元存款

发布时间:2012-11-29 11:31:1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乐园公司以高额利润和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的涉案金额竟高达33.85亿元,5万多人被骗。

  6年骗走5万多人34亿元存款

  在淮安,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个大公司,可自2003年起,该公司资金就出现了短缺。董事长王某决定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乐园公司以高额利润和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除了王某外,公司其他主管人员,也多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工作。

  案发后,22名被告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经查,从2003年到2008年12月,乐园公司向5.26万人次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仍有7000余户的9.93亿元未能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最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而其他被告也获得了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保险公司副总数罪并罚获死缓

  2003年到2007年间,胡某曾担任某保险公司泰州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从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投入个人开办的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此后,他调离原岗位后,仍擅自使用私刻的公司用章,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

  在此期间,胡某以泰州公司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有460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其他案例

  2001年至2008年间,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

  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间,泰州人王某以“明丰公司”的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等手段,骗取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

  2006年11月至2009年8月,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聘的经纪人以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吸收参与者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7821万余元,涉及人数7859人。

  2006年至2009年间,海安县华安公司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3196万元,用于公司经营,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7967万元。

  2005年至2008年间,马某未经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率结算,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61万余元。

  2011年4月至2011年5月,泗洪县的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合计约人民币5100万元。

  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李某等人以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等项目融资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马某等人以代为收藏普洱茶以及投资款为诱饵,共非法集资人民币1433万余元。

  数据

  3年内挽回经济损失15亿

  自2010年到今年10月,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542件,生效判决人数635人,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案件434件,生效判决人数498人;审结集资诈骗罪一审案件108件,生效判决人数137人。

  全省法院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8125.6万元,判决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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