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布含投资回报承诺的违法广告 亿都控股子公司遭处罚

2022-07-08 09:47: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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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显示,2020年7月17日,亿晴房地产与株洲志飞广告印务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制作年度合同》,其中印刷户型图置业计划单1000张,单价0.46元,共计460元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株洲市亿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遭处罚。

  处罚信息显示,2020年7月17日,亿晴房地产与株洲志飞广告印务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制作年度合同》,其中印刷户型图置业计划单1000张,单价0.46元,共计460元,该户型图置业计划单上印有“做锦江都城酒店房东十五年赚一套房”,亿晴房地产将其置于“亿都·晴天”营销中心由客户自由拿取;印刷户型图置业计划单A3共500张,单价1.45元,共计725元,该户型图置业计划单A3上印有“租金每3年递增6% 15年白赚一套房”,亿晴房地产将其置于“亿都·晴天”营销中心由客户自由拿取。2021年6月,亿晴房地产与株洲市鸿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楼体发光字制作、安装服务合同》,在“亿都·晴天”楼盘上安装“做锦江都城酒店房东十五年赚一套房”的广告,费用为3000元;“亿都·晴天”楼盘开盘后,亿晴房地产在该楼盘营销中心内沙盘中印有“4.5米层高loft买一层送一层年收益7%”的广告。亿晴房地产制作和发市上述广告共计费用4185元。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亿晴房地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笫一款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笫一款笫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亿晴房地产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在其营销中心就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3.罚款8370元。

  据天眼查数据,株洲市亿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湖南亿都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责任编辑:DH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