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新信息显示,微店关联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者销售农药未公示经营许可信息,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2〕18号)显示,经查:2021年12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反映当事人负责经营的“微店”网络平台内,有七个经营者销售农药没有公示经营许可信息。经核实,其中两个经营者的两种商品之前销售过,已经下架,但还在销售另两种农药,也未公示许可信息。
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万元。
微店营业执照显示,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是微店运营主体公司。微店创立于2011年5月。2014年1月“微店”APP正式上线。目前微店旗下包括:微店社区,微店店长版,微店商城版,微店分销,微店park等多个帮助商家成功的流量渠道及软件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