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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遭东城区住建委处罚 违反安全事故隐患条款

发布时间:2020-10-22 15:19:0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张海蛟  |   责任编辑:DH020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内容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工程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内容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建法罚简(东建)字[2020]第510228号。记者查询发现,北京工程公司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股票代码:002271)旗下全资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9月8日;信息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2020年8月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市级执法抽查情况》显示,8月份累计出动检查组126组次,检查人员423人次,抽查工程219项次。执法人员累计发现受检工程存在问题727条,其中现场疫情防控问题421条,施工安全问题306条。针对检查发现的施工现场事故隐患,作出行政处罚共27起。

  北京工程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日。东方雨虹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北京工程公司业务性质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东方雨虹直接持股100%。

  东方雨虹上半年营业收入约87.83亿元,同比增长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0.96亿元,同比增长31.2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10.38亿元,同比增长50.63%。

  官网显示,东方雨虹成立于1995年,二十余年来,为数以万计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筑和民用、商用建筑提供高品质的系统解决方案。2008年公司上市,2019年营业收入突破181亿元。

东方雨虹遭东城区住建委处罚 违反安全事故隐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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