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7月29日发布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9〕19号)显示: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2日,在梧州市西江四桥II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差,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对作业外包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承包方进行资质审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三、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30日,时间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