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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可拿钱也可选安置房

发布时间:2017-03-27 17:33:26  |   来源:新民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1
举例来说,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公有住宅房屋,价值100万元,按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95万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80万元,那么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仅可以取得产权调换房

  摄像、剪辑:崔新耀

  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连蒙做客天津政务网,解读《征收规定》有关内容,并回答网友关心问题。

  人民网天津3月27日电 (张静淇、实习生陶建)《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明确,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连蒙解释说:“货币补偿就是俗称的直接拿钱,房屋产权调换就是俗称的选安置房。这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规定》明确规定,征收公有房屋的,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唐连蒙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若是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举例来说,如果被征收房屋价值是100万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是80万元,那么被征收人不仅可以取得产权调换房屋,还可以另得20万元货币。

  而若是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应当按照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比例计算、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举例来说,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公有住宅房屋,价值100万元,按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95万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80万元,那么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仅可以取得产权调换房屋,还可以另得15万元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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