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剪辑:崔新耀
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连蒙做客天津政务网,解读《征收规定》有关内容,并回答网友关心问题。
人民网天津3月27日电 (张静淇、实习生陶建)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区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规定》对公有房屋的补偿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连蒙介绍说,《征收规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比例,属于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属于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同时,《征收规定》也明确了其他补偿费用的归属。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应当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