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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障“住有所居” 公积金也可用来支付房租

发布时间:2017-03-09 09:07:55  |   来源:北方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1
  天津北方网讯:目前,天津、山东、陕西、吉林、海南、重庆等多地已逐步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可用于支付房租等。  据了解,在本市提取租房公积金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本市

  天津北方网讯:目前,天津、山东、陕西、吉林、海南、重庆等多地已逐步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可用于支付房租等。

  据了解,在本市提取租房公积金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本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且已支付房租;(2)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也没有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已支付房租; (3)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在本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已支付房租。符合条件的职工及配偶租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每月房租低于1980元(含1980元)的,按实际房租核定提取金额;每月房租高于1980元的,按1980元核定提取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1人及其配双偶可提取公积金,其他人不能提取;同时租住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取。职工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含贷款已还清)或正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双方均不能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除了普通租房提取外,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租房已支付房租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上月及以前月份的房租(当月及以后的房租,可以在以后再按该规定提取)。职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支付房租扣除补贴后的差额。

  需要注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按租赁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建设银行于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截至上月末已签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委托提取协议》且支付房租的职工,按以下规则办理提取手续:1、承租家庭内各提取职工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承租家庭累计自负房租金额。2、同一承租家庭多人提取的,按《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顺序进行提取。3、委托提取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转移或新增补充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账户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建设银行按照职工转移或新增账户后的账户情况进行提取。(北方网编辑孙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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