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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版电梯安全管理征求意见 详解

发布时间:2017-02-08 16:47:59  |   来源:新民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4
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电梯运行费或者未按规定公布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保存方面,原办法第

  来源:青报网综合

  作者:

  2017-02-08 15:59:02

  日前,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新版《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等网站公布,与2011年3月开始实施的《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比,意见稿对电梯的使用保养、检验检测、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意见稿:三类场所电梯应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在电梯设置和使用方面,原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未对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地点作出明确规定。

  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以下三类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等;(三)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同时,还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在用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实施远程监控。

  意见稿: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设24小时值班电话

  涉及电梯故障、安全事故的条款,新的意见稿明确了相关执行与责任部门。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委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公安、消防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意见稿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住宅电梯使用15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未设24小时值班电话或受罚

  1、以下四类情况,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的;(二)电梯安装单位擅自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电梯的;(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四)外地单位未按照规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电梯运行费或者未按规定公布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3、以下三类情况,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未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二)未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的;(三)未安排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的。

  明确电梯生产、销售等相关责任

  相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方面,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而在新办法意见稿中,将“妥善保管”改为“永久保存”。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保存方面,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而在新办法意见稿中,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改为四年,延长了记录保存时间。

  意见稿中还规定,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验明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质证明,禁止销售无合法资质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售后服务事项。

  电梯安全关乎你我!市民如有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月27日前反馈至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和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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