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市圈的9座城市公积金实现互认互贷了!记者5月1日从南京公积金中心获悉,根据最新发布的《关于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告》,南京都市圈城市的缴存职工在南京购房可以向南京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房,也可以向南京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
据了解,今年4月25日南京都市圈各成员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签署了《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推行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还贷提取同城化,逐步为区域内缴存职工提供统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此次调整的适用城市包括南京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记者了解到,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经调试升级,现已具备跨地区办理有关贷款和提取业务条件,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南京都市圈城市的缴存职工在南京购房可以向南京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是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房,也可以向南京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这两项新政的具体内容如下:
新政一:都市圈职工在南京购房
1.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在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非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职工不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目前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均为50万元/人、100万元/户。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为60万元/人、120万元/户。
3.贷款申请条件、材料、流程及贷后管理等事项按照本次实施办法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新政二:南京缴存职工在都市圈购房
1.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
2.南京市缴存职工在都市圈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原政策要求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限制,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再查验工作地或户籍地材料。
3.房屋套数和购房提取次数按购房地城市单独计算。(文/马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