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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门明确安置房项目两年内须竣工交付

发布时间:2019-06-19 08:27:35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陈亚东  |   责任编辑:许蓉
日前,海门出台了《海门市政府安置房项目管理和决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安置房项目的决算,强化项目管理。政府安置房是指由市政府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国有企

  日前,海门出台了《海门市政府安置房项目管理和决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安置房项目的决算,强化项目管理。

  政府安置房是指由市政府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国有企业负责承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

  《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确保安置房项目在土地摘牌之后两个月内开工建设。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要统筹、协调各专业施工队伍,做到各专业工程施工相互配合、同步施工,合理缩短项目建设工期,政府安置房项目24个月内竣工交付(26层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4~6个月)。

  政府安置房项目的使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政府安置房项目的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商业用房等在竣工备案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及时安置,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房款结算、交房等工作,并协调办理好水电表、特种设备等产权过户的手续。未安置完毕的住宅、商铺、公共配套设施,暂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并履行剩余安置住宅、商铺的钥匙保管、定期检查巡视等职责。交房三个月后,未安置完毕的房屋则进入托管阶段,其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项目质保期后产生的维修费用、不可预见等实际发生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具体事项由委托方市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和开发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政府安置房项目尚未安置的住宅、商铺等剩余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直至政府处置结束,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政府安置房自竣工交付满两年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未安置的住宅、商铺等剩余房屋明细和处置设想报送国资办,由国资办会同市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处置。

  《办法》明确了政府安置房项目决算原则。存量政府安置房项目以政府安置房小区为单位,以开发建设的实际成本为结算依据,亏损部分由财政补差。新建政府安置房项目以政府安置房小区为单位,以“建设成本+项目管理费”为决算体系,并将目标考核纳入项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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