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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90后校招员工入职3年贪污近200万全款买房

发布时间:2019-03-06 17:18:18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0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胡波经招聘进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工作,并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城市分行签订聘用合同,系在职人员。2016年3月至7月在农发行宁国支行会计结算部担任综合柜员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法院判决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胡波,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本科文化,原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信贷业务部客户经理。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胡波经招聘进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工作,并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城市分行签订聘用合同,系在职人员。2016年3月至7月在农发行宁国支行会计结算部担任综合柜员,2016年7月至案发在信贷业务部担任客户经理。胡波在担任信贷业务部客户经理期间,除履行客户经理一般工作职责外,还根据农发行宁国支行安排,担任监督初核岗,履行对宁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进行监督和初步审核的职责。

  法院查明,被告人胡波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信贷业务部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对宁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监督、初步审核的职务便利,变造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资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骗取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资金人民币177.314615万元。

  2018年11月6日,宁国市公安局接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报警称被告人胡波涉嫌职务侵占,该局民警于当日晚6时许商请农发行宁国市支行领导以单位加班的名义通知胡波到案,后胡波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波亲属将赃款人民币177.314615万元上交至宁国市廉政账户。

  据被告人胡波供述,2014年其从安徽财经大学毕业。2015年3月,参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的校园招聘考试,通过后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分配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工作。

  2018年上半年其因为肾亏损、肠胃有病到医院就诊,其当时没有多少钱,治疗也会花不少钱。同时其父母在南京打工,哥哥结婚买房子、车子也花了不少钱,其也不好问家里面要钱。在其有了用颜某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银行卡和空白的电汇凭证之后,其知道其有骗取拆迁资金的条件和可能性之后,其就决定冒一次险,搞100多万。

  作案成功后,为使项目资金账目平衡,以掩盖其犯罪行为,2018年7月10日,胡某假借农发行宁国市支行信贷业务部名义向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发出一份“关于补提河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期利息的函”,要求补提贷款的建设期利息人民币177.31万元。

  同年7月18日,胡某将郭某交其保管的一份空白银行电汇凭证,以收款人颜某的名义填写了一份金额为人民币177.31万元的电汇凭证交会计结算部进行资金支付。当日,农发行宁国市支行将人民币177.31万元转账至颜某的银行卡账户中。

  后胡某将颜某账户上的人民币177.31万元分多次转账至其持有的其母黄如英的银行卡上,随后又从黄如英的银行卡分多次将上述钱款转至自己的多张银行卡中,用于看病,购买商品房、理财产品等。其中,在南京高新开发区区星悦城3栋或者2栋19楼买了一套房子,40多个平方,房款共计626471元,分三次支付。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胡某在担任农发行宁国市支行信贷业务部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变造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资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177.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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