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北京东城区安监局发布(东)安监罚〔2017〕30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行为进行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胡某某,计1 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北京东城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