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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转移房产 还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17-04-26 17:35:13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5
201号房屋原为张强之父张力的财产,张力为获得银行贷款将房屋过户至王明名下,和王明有明确的约定房屋的归属。赠与合同如果被法院判决无效,诉争的房屋又恢复到张强名下,李倩再诉张

李倩和张强于2005年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店。2007年为扩大店面经营,张强的父亲张力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201号房屋,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到张强的同事王明名下,用房贷给张强做生意用。

张力和王明写了一个说明,表示二人并非真实的买卖,而是用以贷款。张力仍为2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张力需要出售或对房屋有其他处置时,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10年,张力需要一笔钱,就和张强协商将201号房过户到张强名下,房贷张力用,房子就归张强了,反正自己的财产早晚也是张强的。于是张强的同事王明和张强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201号房过户至张强名下,银行放贷后王明将钱转给了张力。

李倩和张强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2013年,张强提出离婚,李倩挽留无果后同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201号房屋归李倩所有,仍由李倩居住,等张强父母过世后过户至李倩名下。

2016年,李倩和以前的朋友吃饭聊天,得知张强于2015年再婚,婚后张强将201号房过户登记至爱人刘红名下。李倩找张强理论,张强说离婚协议约定等父母去世后再过户,现父母尚在世,不具备过户的条件。李倩表示即使不具备过户条件,也不能过户至第三人名下,要求张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还没等李倩和张强协商好,张强的爱人刘红将李倩诉至法院,要求李倩腾房。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于领取离婚证后生效,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

201号房屋原为张强之父张力的财产,张力为获得银行贷款将房屋过户至王明名下,和王明有明确的约定房屋的归属。之后为了获得贷款又将房屋过户至张强名下,双方对房屋的归属没有其他书面的约定,应属于张力的单方赠与。该房屋系张强和李倩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张力在赠与时,也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张强个人的赠与,那么该房屋系张力对张强和李倩夫妻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强和李倩在离婚协议中对201号房屋的权属及使用作出了约定,该约定对张强和李倩都有约束力,二人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分配财产,即201号房屋所有权归李倩所有。

李松律师表示,如果张力有书面的声明表示201号房屋是对张强个人的赠与,根据《婚姻法》之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房屋系张强个人财产。张强作为201号房屋所有权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李倩所有,是张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约定是有效的,张强仍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201号房屋所有权归李倩所有。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待张强父母过世后配合李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父母尚在世,但张强已经违反约定,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其爱人刘红名下,二人恶意串通,损害李倩的合法权益。李松律师表示,李倩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张强和刘红的赠与合同无效。立案后李倩可向刘红诉腾房的受理法院,申请法院终止该案的审理,待李倩诉确认张强和刘红的赠与合同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再恢复腾房案件的审理。赠与合同如果被法院判决无效,诉争的房屋又恢复到张强名下,李倩再诉张强,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过户,将201号房屋过户至李倩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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