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开展城市道路施工专项整治月活动

2022-07-04 08:44:38| 来源:中国江苏网|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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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完成对市区在建道路施工工地交安设施的排查工作,重点排查交通导行是否超期、交安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等内容。

  为解决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工地“围而不干”“围大建小”“完工还围”等问题,6月30日起,徐州市重点办联合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市区开展城市道路施工专项整治月活动,全面排查全市在建道路施工工地,对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标准、要求、施工的降尘要求等进行规范和细化,对违法行为将进行重点查处,对不作为、慢作为将进行问责。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围绕“建设产业强市、打造区域中心”战略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民生优先原则,进一步细化道路施工工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实地测评标准,不断巩固和提升道路施工的管理水平。

  半月内工地公示牌安装到位

  专项整治要求,7月2日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完成对市区在建道路施工工地交安设施的排查工作,重点排查交通导行是否超期、交安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等内容。

  7月10日前,市城管局完成所有市管在建道路施工工地的全面排查工作,区城管局完成所有区管在建道路施工工地的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施工工期、各类扬尘防治措施、工地围挡是否存在脏污、破损、缺失、野广告及是否超期围挡、交通导行道路是否完好等问题。

  7月15日前,所有城市道路施工工地公示牌必须安装到位。公示牌设置内容应包含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工期、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重点查处四项违法行为

  7月15日后,对下列四项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立即退场、恢复原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重点工程的,依法处罚后到市重点办申请变更位置、调整面积、延长时间等相关手续,并缴纳变更后的城市道路占用等费用,其他工程,依法处罚的同时责令立即退场、恢复原貌;紧急抢修、抢险工程未按照规定补办批手续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立即补办审批手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对不作为、慢作为进行问责

  专项整治要求,各地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对照标准组织对市区施工工地的全面梳理排查,理清工地数量清单和问题底数,倒排整治计划,明确责任人员。全面整治开始后,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和整治计划清单组织推进,保质保量完成整治工作。对影响市民群众出行或安全的施工工地尽快组织撤场,还路于民。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整治标准落实不严,时序进度推进缓慢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问责。整治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将道路施工纳入日常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确保整治常抓不懈。(孟丽)

【责任编辑:DH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