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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将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现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13 09:26:51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杨尚 沈爱华 苏士金  |   责任编辑:许蓉
昨日,记者获悉,我市将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更好地吸纳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在“淮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

  昨日,记者获悉,我市将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更好地吸纳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在“淮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拟在市区G205(韩侯大道)、宁连公路、海天路、新长铁路、宁连公路、废黄河、G205(韩侯大道)合围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上述地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全市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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