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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生水污染事故瞒报 当事人最高罚50万

发布时间:2014-07-02 17:18:0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刘舒  |   责任编辑:荣艳
自7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将对违法排污破坏水环境者进行严厉处罚。设置或变更排污口未经批准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昨日,被称为“史上最严水法”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我省环保“零点行动”同时打响,将连续5日夜间行动,突击检查全省水源地保护、企业污水偷排等水源污染。

  昨日零时,市环保局3个检查组分赴全市17个区,抽查15家企业污水处理情况,现场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污水处理不到位的污染嫌疑,采样结果正在化验分析中,涉及违法违规企业日后将向社会曝光。据了解,作为今年我省“向污染宣战”环保行动之一,昨日起一连5天,省、市、县(区)三级环保部门汇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夜间突击检查,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私设暗管或利用其他规避监督方恶意偷排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是监管重点。

  昨起施行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将对违法排污破坏水环境者进行严厉处罚。凡违规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在原处罚数额基础上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设置或变更排污口未经批准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漏报和故意拖延的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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