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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煤矿污水流入小浪底库区 环保部门:危害不大

发布时间:2014-05-09 19:27:02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面对两家煤矿一黑一黄两股污水流入小浪底库区,河南新安县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张少华和煤炭所所长李培许均表示检测超标,但危害不大。由于特殊行业,即便超标排放也无法叫停。

河南两煤矿污水流入小浪底库区 环保部门:危害不大

恒祥煤矿排污口不停地向外排黄色水

  环保局承认煤矿排出污水超标但无法叫停

  针对上述情况,记者与新安县环保局取得了联系,该局监察大队张少华大队长对这两家煤矿向小浪底库区排水状况“了如指掌”。不仅如此,张队长称就连县领导也很清楚。他称,由于近期工作调整,他已调到其它部门,但针对这两家煤矿排水问题还是十分清楚。

  张队长称,这两家煤矿排出的污水此前监测结果确实略微超标,但危害不大。当记者提出查看监测结果时,张队长找出各种借口,最终也没能提供。据介绍,恒祥煤矿排出的黄色水碱超标,属于地质问题,而不是铁锈原因;新安煤矿排出的黑色水悬浮物超标。

  “煤矿属于特殊行业,即便超标排放也无法叫停,”煤炭所李培许所长解释称,无论煤矿是否生产,一旦停止排水随时就有危险。他说,这两家煤矿向外排水确实有很多年,从他来环保局上班就看到排水,颜色始终没有改变。

  那么,既然检测出超标排放,为什么不及时治理呢?李培许和张少华的解释是,“几年前煤炭形势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治理环保,现在环保抓的严了煤炭形势又不好了,结果煤矿又没钱治理了。”

  李称,因为污水超标排放,环保局去年曾对这两家煤矿进行了处罚,恒祥煤矿由于没有生产罚款至今未交,新安煤矿交了4万多元罚款。据介绍,新安县环保局由于人事变动,今年迟迟没有对这两家煤矿水质进行监测。得知记者采访,刚调任煤炭所不足半个月的周国超所长开始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这两家煤矿水质进行监测检查。

  记者采访后两煤矿受到处罚

  监测报告显示,6日、7日恒祥煤矿矿井水外排口悬浮物分别是253mg和232mg,超出正常值70mg的3倍多;新安煤矿矿井水外排口悬浮物分别是89mg和104mg,同样超出正常值。但此次监测pH值均显示正常。

  周所长认为,煤矿水发黄可能是井下有含铁和铝的矿石,至于重金属是否超标,新安县环保局还无法监测。

  在记者采访后5月8日,该县环保局分别对新安煤矿和恒祥煤矿进行了三万和五万元罚款的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显示,“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安煤矿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外排水颜色浑浊,有沉淀物。经调查询问,是由于该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造成的。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所排出废水采集了样品,并向该单位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第十五条款第二款‘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该款规定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三万元罚款。”

  恒祥煤矿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显示,“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恒祥煤矿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配套的污水治理工程还未建成投入使用,外排矿井水颜色浑浊发黄,有沉淀物及悬浮物。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所排废水采集了样品,并向该单位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违法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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