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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地块用途前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南京石湫科教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罚

发布时间:2023-12-20 11:44:44  |   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0
南京石湫科教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132011705799750X5)在发生变更该地块用途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南京石湫科教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罚

  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2023年12月13日行政处罚公开(溧水区)》(宁环罚〔2023〕17055号)显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7日对石湫街道明觉小学异地新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南京石湫科教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132011705799750X5)为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人,目前项目已建成,但该公司在变更该地块用途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整)。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南京石湫科教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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